产地证书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书,作用在于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以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为了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也会要求用产地证来证明货物来源,从而控制进口额度。
产地证书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书。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
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我国的证明文件,即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我国天然产品或是在我国经过了主要的和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的产品,且该制造加工工序所使用的主要原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又分为:
(1)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2)海关签发的产地证明书。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4)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由谁出具一般原产地证要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的一种优惠的关税制度,它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的,因而是国际贸易中最低的关税。至今已有近40个国家给我国普惠制关税待遇,涉及玩具、机电产品、纺织服装、轻工产品、食品等领域。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以海关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纺织品产地证书。
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需要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这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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