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读懂保税仓库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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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



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修改后



第五条 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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