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9

请留意,药品进口口岸又有新增

返回

近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71号),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

截至目前,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黑龙江省黑河口岸、黑龙江省东宁口岸、吉林省集安口岸、吉林省长白口岸、吉林省图们口岸、吉林省三合口岸、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口岸、云南省瑞丽口岸、云南省天保口岸、云南省景洪口岸、云南省河口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尔尕特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其拉甫口岸、西藏自治区樟木口岸、西藏自治区吉隆口岸、西藏自治区普兰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




以上内容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